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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支出及核定
  1.支出项目
  (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绩效工资、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
  (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支出等。
  (3)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赞助、捐赠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2.支出核定
  (1)经常性支出核定。按照“定编定岗不定人”的原则,建立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用人制度。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
  (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
  (3)其他支出,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三)绩效考核补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市(县)、区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采取预拨的方式予以保障,年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由同级财政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五、合理划分政府间投入责任
  (一)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政府分级负担,市级以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
  核定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缺口,主要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困难市(县)、区给予适当补助。
  政府举办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募等,由同级财政保障,省级以上财政予以专项补助。
  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承担村医补助的1/3,剩余部分市和市(县)、区按3:7比例承担。
  六、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管理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要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4:
  营口市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

  为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配送工作,按照《辽宁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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