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试点市(县)、区党委、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各市(县)、区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人员聘用安置实施方案。同时,各市(县)、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问题,增强责任意识,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策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未聘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要确保未聘人员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3:
营口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 〔2010〕 35号),积极稳妥推进营口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现就建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补偿机制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补偿机制原则
(一)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具有可行性、客观性、前瞻性和相对稳定的基层医疗卫生区域规划,在机构设置、基本建设投资、设备购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合理规划,优化配置,避免重复浪费。
(二)增加投入,多方筹集资金
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基层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费用。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投入。
(三)明确责任,分级负担投入
在科学界定政府间基层医疗卫生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基层医疗卫生投入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基层医疗卫生投入机制。市(县)、区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投入主要责任,市级以上政府对市(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四)转变机制,提高投入效率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直接补助需方等多种形式的政府基层医疗卫生投入方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制转变和效率提高。同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完成情况及其提供的服务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相结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规范补偿范围和渠道
(一)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按照规定获得政府补偿,同时,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二)补偿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