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卫生院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以县为单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按每万名农业户籍人口7-9名核定。乡镇中心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按每万名农业户籍人口10名核定。
(二)乡镇防保单位
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按每万人农业户籍人口2名核定。乡镇卫生防保单位设在乡镇卫生院的,要将此类编制纳入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内管理,专编专用。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按每万人服务人口7名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人服务人口6名核定。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单位编制总量的80%,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编制不高于单位编制总量的20%。乡镇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均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三、机构编制管理
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服务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一个口”管理。
设立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履行正常报批程序。
市编委办负责对各市(县)、区拟定机构编制方案进行审核及上报工作。
市(县)、区编委办根据省批定编制总量严格按照标准核定本区域内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同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需要调剂余缺。
本意见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
附件2:
营口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员聘用安置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圆满完成,现对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员聘用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和活力。
(二)基本原则。在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竞聘上岗;积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确保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和谐发展和改革平稳进行。
二、实施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列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三、人员聘用
各地要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完善公开招聘制度,搞活用人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人事管理政策,确保改革人员聘用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四、人员安置
对在改革中产生的未聘人员,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在安置未聘人员时,要坚持以内部消化安置为主的原则,使未聘人员尽量在本部门、本单位得到安置;要采取区别对待,对未聘人员要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未聘人员安置要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政策相配套,与乡镇税费改革中的人事政策相衔接,要注意改革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和严肃性,确保未聘人员安置平稳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