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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落实补偿资金,切实保障到位。各市(县)、区政府要本着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财政支出,将改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四)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规范运行。各市(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检查分流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直接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要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宣传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
  营口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意见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
  (一)乡镇卫生院
  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在10万人左右或处于几个乡镇中心区域的可设置中心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经费性质为差额补助,隶属于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根据各市(县)、区农业户籍人口分布状况,全地区共设置乡镇卫生院13所,其中:盖州市4所、大石桥市2所、老边区5所、鲅鱼圈区2所。
  (二)乡镇卫生防保单位
  每个乡镇设置1所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为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经费性质为财政全额补助。在有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的乡镇,乡镇卫生防保单位要并入乡镇卫生院管理,其他地区乡镇卫生防保机构可独立设置。
  根据全市乡镇数量,共设置乡镇卫生防保机构46所。其中:盖州市25所,大石桥市14所,老边区4所,鲅鱼圈区3所。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经费性质为财政差额补助。
  根据社区服务人口分布状况,站前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西市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
  二、编制配置及标准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核定的范围:各市(县)、区由政府举办,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并按照事业单位机制运行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转企改制,承包租赁或由企业、个人举办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以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不列入此次核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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