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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要简化医疗救助程序, 实行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救助方式。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机构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新农合有关部门报销的同时,县、区民政部门履行城乡医疗二次救助手续,每月定期与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结算垫付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只需交纳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即可。
  五、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各级财政预算,国家、省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县级同级政府匹配相应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从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0%用于城乡医疗救助。
  (三)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捐赠资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行署及县、区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专用帐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按专项基金管理。
  六、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实施。各级民政、财政、审计、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管力度,保证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杜绝违法、违纪等现象的发生。
  各级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实行信息共享,定期对医疗救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监督管理,落实救助政策,合理用药、优质服务。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定点设立公开栏,对享受我区城乡医疗救助人员的户主姓名、救助人员姓名、救助人员疾病情况、救助金额、发放时间等内容进行张榜公布,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对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在负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七、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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