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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四)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申报的本人月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第十九条 职工的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第二十条 女职工在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津贴按第十七条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生育津贴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申领生育津贴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二)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受委托代为领取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定点医疗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下同)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四)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职工自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期间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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