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三类定点医疗机构40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800元/例;
(五)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孕情检查、检验费):三类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例(特殊情况除外);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80元/例;
(六)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三类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例;
(七)引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300元/例。
实际医疗费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实际医疗费高于或等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上述限额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急诊、急救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 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的住院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在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为80%,在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为85%。
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不满3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或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男职工,其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第十一条规定数额的50%。
第十七条 按1%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其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