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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社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按市级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生育保险缴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月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每年透支部分先由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的历年结余支付,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由各统筹地区财政解决缺口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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