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
| 超过法定期限181日以上,或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在罚款2000元的基础上,每逾期一天罚款10元,罚款最高限额10000元。
|
二、纳税申报类
|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 超过法定期限5日以内申报或者报送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超过法定期限6日以上30日以内申报或者报送的。
| 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元罚款。
|
超过法定期限31日以上申报或者报送的。
| 个人在罚款50元的基础上,根据逾期天数,按5元/日加计罚款;单位在罚款100元的基础上,根据逾期天数,按10元/日加计罚款,罚款最高限额2000元。
|
|
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000元。
|
|
二、纳税申报类
|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结果未造成实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首次发生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罚款。
|
首次发生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1万元且在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罚款。
|
首次发生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5万元且在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再次发生或者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10万元且在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第三次发生或者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50万元且在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超过三次发生违法行为或者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200万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二、纳税申报类
| 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罚款
| 首次发生且能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严重
| 罚款
| 再次发生或者虽属首次发生但不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罚款
| 三次以上发生违法行为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2倍的罚款。
|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 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
| 首次发生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
| 再次发生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
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
| 第三次发生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
| 超过三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金额是上一次处罚金额的1.5倍,罚款最高限额10000元。
|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 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
| 首次发生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
| 再次发生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罚款。
|
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
| 三次以上发生违法行为或者发票联实际填开金额超过存根联金额50%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罚款。
|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 3.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 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 符合首次发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90日以内、涉案发票在100份以下、涉案票面金额在5万元以下四个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
| 符合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90日且在180日以内、涉案发票超过100份且在200份以下、涉案票面金额超过5万元且在10万元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300元罚款。
|
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
| 符合第三次发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80日、涉案发票超过200份、涉案票面金额超过10万元四个条件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
| 超过三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金额是上一次处罚金额的1.5倍,罚款最高限额10000元。
|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 4.涂改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四)涂改发票;
| 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 符合首次发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90日以内、涉案发票在10份以下、涉案票面金额在5千元以下四个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
| 符合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90日且在180日以内、涉案发票超过10份且在50份以下、涉案票面金额超过5千元且在5万元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
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
| 符合第三次发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80日、涉案发票超过50份、涉案票面金额超过5万元四个条件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
| 超过三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金额是上一次处罚金额的1.5倍,罚款最高限额10000元。
|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 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 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
| 符合首次发生、涉案发票在10份以下、涉案票面金额在5千元以下三个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
| 符合再次发生、涉案发票超过10份且在50份以下、涉案票面金额超过5千元且在5万元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
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