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排水量增加20%以上。
(2)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数量发生变化。
(3)主要污染物种类变化或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且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
(4)排水条件的其他变更情形。
十六、经批准的排水工程竣工后,排水户应当通知排水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后,方可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
十七、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变更排水条件或排水许可内容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因紧急原因需临时变更排水条件排放污水的,应当立即向市排水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十八、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十九、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自建的排水设施(包括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由其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维护。
二十、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2)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3)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拒绝或者阻挠排水管理部门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4)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5)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
(6)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7)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8)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9)擅自截流、导改、利用城市污水的行为;
(10)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