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我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石家庄市排水管理处是我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水设施,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本规定实行前已建成的雨污合流排水设施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混接雨、污水管道。
八、排水户应在与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装置的排水专用检测井。
九、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2)有关专用检测井、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十、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排水管理管理部门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1)雨、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2)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3)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4)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5) 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关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