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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规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五) 项目申请报告按照以下规定报送:

  1.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报省发展改革委,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2.须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3.须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代为核准的项目,经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4.须由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人直接报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六)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及《沈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沈发改发〔2006〕14号)的要求。

  (七)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行业规划、产业政策,重点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以及是否履行相应的规划、土地、环保和节能等前置审批或行政许可手续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努力引导外商投资方向,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耗能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及盲目重复建设项目。

  (八)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根据项目规模和建设内容等核准项目总投资,严格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要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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