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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10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全面提高我市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10〕1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严格落实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工作。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融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三)按照“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二、明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四)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下同)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经省发展改革委授权,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代为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由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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