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招标人提出回避;未主动回避的,招标人、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一)是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的;
(二)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四)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离职守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回避的;
(三)接受授意不公正评标或者影响其他评标专家正常评标的;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五)收受利害关系人好处为其提供便利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无效投标处理:
(一)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投标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四)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且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七)未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说明的;
(八)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人设置的招标控制价的;
(九)属于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规定无效情形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的行为。
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