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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严禁学校非法集资搞项目建设和高息向学校教职员工集资建房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严禁学校非法集资搞项目建设和高息向学校教职员工集资建房的通知
(闽教监〔2010〕15号)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等学校:

  国务院于1993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举办的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的有偿集资(不包括国家统一筹措国债和出资人依法共同出资组建各类企业、公司)活动,一律暂停。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者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但近年来,我省仍发现个别学校为解决学校教职工住房困难和建设资金困难等问题,出现集资搞项目建设或向学校教职员工高息集资建房等违纪违规问题。为严明纪律,现就重申严禁学校非法集资搞项目建设或向学校教职员工高息集资建房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学校非法集资搞项目建设、高息向教职员工集资建房。

  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搞项目建设或高息向教职员工集资建房。

  二、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要在近期对本地区本学校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搞项目建设或高息向教职员工集资建房等违纪违规行为开展一次认真、全面的自查自纠,各学校自查自纠情况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经学校盖章、负责人签名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市教育纪工委(省属学校及省教育厅直属学校直接报送省教育纪工委;省市共建、设区市为主管理的学校报设区市教育纪工委汇总后再报送省教育纪工委;部门为主管理的学校报送主管部门,同时报送省教育纪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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