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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


  6. 因决策不当、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7. 本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

  8. 本单位违纪违法问题严重,且审计整改不到位的。

  9. 其他违反财经法纪需要问责的情形。

  (二)审计问责的程序

  1. 被审计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违纪情形,需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问责的建议。对存在问责情形的有关审计情况,审计部门要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 政府行政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等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淮北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执行。

  3. 实施问责后,问责对象及相关责任人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一)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根据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意见》(审计人发〔2009〕205 号)精神,调入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除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审计业务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以及5 年以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财经、法律、计算机、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调入审计机关的领导人员应符合审计岗位的专业要求,具备基本的审计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除此之外,调入或通过其他渠道安置人员进入审计机关,须报经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计部门批准。

  (二)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加大对审计机关领导干部、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分类培训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培训的考核与激励机制,积极落实师资培养制度、项目顾问制度和实务导师制度。

  (三)加大干部交流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逐步建立规范的审计机关公务员交流机制,有计划地安排审计机关公务员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进行锻炼,促进审计人才的成长和发展。

  (四)加强审计机关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审计机关机构建设,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通过盘活存量、内部调剂的方法,对本级审计机构的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做相应调整,保证其履行正常的审计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投资审计管理职责,做到机构设置到位、人员编制到位,经费保障到位,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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