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审计结果公开和利用制度建设
各级审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明确审计结果公开和利用的实际操作方法和指南,指导和监督整个实施过程,使审计结果公开和利用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建立审计行政问责机制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失误或恶劣影响的,在审计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理、处罚后,本级政府要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一)问责的主要情形
1. 违反预算管理的行为。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隐瞒本部门该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部门预算编制的资料不合法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以骗取财政资金;专项支出项目的结余资金,未经同意擅自动用或不按规定上缴财政;骗取、滞留、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因虚列预算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没有按进度完成年度预算;办理决算时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提供虚假决算信息。
2. 违反财政收入管理的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设立、改变财政收入项目或改变财政收入的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停征、缓征、减征、免征财政收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收入票据;隐瞒、截留、挪用、坐支、转移、私分财政收入;不按时、足额上缴财政收入。
3. 违反财政支出管理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改变资金用途、提高开支标准;不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申请和使用财政资金的;违反有关规定向干部职工发放现金或物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不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4. 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行为。财政投资项目不按规定办理招投标、财务决算,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造成工程投资超概(预)算;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
5. 违反会计工作和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严重损失;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私设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自行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违规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或不按规定办理财务事项,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流失;违法提供担保或贷款;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银行账户;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