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被单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督办。
(五)落实审计整改目标考核制度。对已达到规定审计整改期限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市目标办和市审计局联合实施,每年年底前由市审计局具体组织对有审计整改任务的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次年元月底前报市目标办,市目标办按要求将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被审计单位确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审计结果整改执行期的,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的问题,由被审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市审计局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出具审计结果认定书。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且没有提出书面申请或虽然提出书面申请但审计局没有书面认定的问题,应纳入每年的目标考核,直到完成审计整改。
二、进一步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和利用力度
(一)进一步完善审计结果公开机制
1. 审计结果公开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全部对外公告。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同时,要把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审计结果公开范围。凡是进行公告的审计项目,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均应将审计整改情况对外公告。
2011 年起,向社会公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民生工程专项资金审计结果、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结果;2012 年起,所有纳入审计结果公开的审计项目都应向社会公告。
2. 审计结果公开的程序。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重点民生工程专项资金审计结果、社会公益性资金(基金)审计结果、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结果等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必须经本级政府批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必须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必须经审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议,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开,并报本级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