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
1.企业重要子公司对外资本性投资(股权、产权)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20%的。
2.企业调整主营业务。
3.企业重要子公司的资产评估。
企业应当自做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报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事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请示(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情况说明。
(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四)依法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的情况。
(五)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以上重大事项报告资料报送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告需保密的注明密级。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企业一次性予以补齐。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一)市国资委自收到审批事项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批复或转报市政府。
(二)市国资委自收到核准事项材料之日起,原则上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三种情形:1. 通过。2. 提示,即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要求企业进行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3. 否决。
(三)市国资委自收到备案事项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备案通过。市国资委除对备案事项存在问题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出具答复意见。
第十条 对本制度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按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审核通过的意见执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应按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审核通过的意见,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提出提案、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