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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举报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举报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匿名举报,但要提供真实准确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对自己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中心,统一受理全市安全生产举报工作。

  第八条 举报受理程序:

  举报登记:受理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后,要认真进行登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即移交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查处。根据举报内容,也可指定有关部门牵头查处。

  案件调查: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形成书面核查材料。案件复杂的,经安全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部门应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作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案件上报: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审理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案件评定: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事项的评定。案件核查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标准,并形成会议纪要。

  案件告知:在对举报事项评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并通知领取奖金。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有为举报人及近亲属负责保密的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对举报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处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或故意向被举报人(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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