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产业统计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0〕2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文化产业统计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福建省文化产业统计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闽委办发〔2009〕3号),规范我省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状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科学制订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对我省文化及相关产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的统计对象、范围、内容、调查方法、部门分工、数据公布和统计保障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核算方法,以确保全省和设区市间数据的衔接和可比性。
一、统计范围
(一)统计对象
根据
国家统计局制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我国的文化产业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文化产业的统计对象是:上述集合内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指非文化法人所属)和个体经营户。
(二)行业范围
《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规定了文化产业统计的行业范围及其代码。根据这一分类,文化产业统计涉及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文化用品制造、乐器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家用视听设备制造和工艺美术品制造等6个中类(内含25个小类)和文艺创作与表演、新闻业、图书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制作与发行、广告业、会议及展览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74个小类。在74个小类中,有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机制纸及纸板制造、手工纸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知识产权服务、专业性社会团体等17个小类含有部分文化活动。
二、统计内容
文化产业的统计内容包括实物量指标和价值量指标,分为以下四类:
(一)财务状况
旨在反映文化产业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和生产经营状况,同时满足增加值核算的需要。主要指标:
1.企业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用合计、营业利润、利润总额、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劳动失业保险费、固定资产原价、本年折旧和资产总计等。
2.事业财务指标:包括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年支出、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收支结余、经营税金、年末资产和固定资产原价等。
3.社团财务指标:包括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固定资产原价、本年折旧和年末资产等。
(二)业务活动状况
旨在反映文化产业主要业务活动的状况。业务活动状况指标以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现行统计制度为基础,根据分析需要确定收集范围,力求反映文化产业业务活动全貌。
(三)从业人员状况
旨在反映文化产业就业人员的数量、素质和结构情况。主要包括从业人员总数及其分性别、文化程度情况等。
(四)其他内容
旨在反映政府文化事业支出、文化产业投资和居民文化消费支出情况。主要包括文化事业政府财政支出总额、文化产业投资额、居民文化娱乐消费支出额和居民旅游支出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