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安委办〔2010〕70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救援力量。
(一)各市、重点县(市、区) 和高危行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各类应急救援资源,统筹规划,可采取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依托大中型企业建立与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二)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大中型企业要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没有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的高危行业企业必须与邻近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大力支持其他专业行业(领域)完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利用好各种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组织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高度重视社会安全生产或综合应急救援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建设,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装备的社会救援组织、志愿者组织纳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之中。
二、加强应急机构建设,明确应急管理职责。
(一)按照《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要求,各市应在近期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机构。
(二)重点县(市、区)和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应在“十二五”规划实施期间,加快建立或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三)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明确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分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和应急救援快速协调机制。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配置、人员编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等方面给予政策和经费扶持。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