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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黑政法发〔2010〕71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
  年初,省政府发布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了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下同)事项及其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年检、收费项目等内容。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决定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13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为贯彻落实好国发〔2010〕21号文件,使我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内容与国务院决定相一致,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和依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调整的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严格按照规定施行行政审批,确保行政审批行为合法、规范、高效。
  二、国发〔2010〕21号文件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要立即停止执行,并认真对照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提出国务院取消项目的序号和名称,因合并等原因导致国务院取消项目与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保留项目不完全对应的,要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对涉及国务院下放由省级以下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确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提出衔接意见;以上衔接意见,务必于2010年9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对各部门上报的衔接意见进行审查后调整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三、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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