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外午托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凡遗失的,须提交市级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
3.所在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及仓储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食品留样、投诉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各1份)。
6.由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半年内的餐饮具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含通风设施和卫生设施)布局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或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申请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办申请表》(原件1份);
2.所在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凡《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须提交市级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
5.《餐饮服务许可证》破损的,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
(五)申请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2.所在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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