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食堂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须提供由依法获得行政监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5.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营场所设于居民住宅区房屋内的单位,还应提供房屋业主和住宅区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管理处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改变住宅用途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6.食堂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含通风设施和卫生设施)布局平面图(各1份)。
7.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包括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及仓储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食品留样、投诉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各1份)。
(二)申请变更校外午托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非经营地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所在区教育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所在区民政部门变更登记后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须提交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