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独立设置,不得与食品原料、清洗用具的水池混用,水池规格以50×50×40(cm3)为宜。
完全采用人工清洗化学消毒的,应设置3个以上的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采用热力电子消毒柜消毒的,至少应设1个固定的专用清洗水池。
4.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设专用密闭并易于清洁的保洁柜存放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5.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清洗场所内墙应设置1.5米以上墙裙,有完善的防蝇、防鼠和防尘设施;设独立备餐间的,内墙墙裙应铺设到顶,并配设空气消毒装置(如紫外线灯等)。
6.就餐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
(四)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
1.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应分别配置,原料加工中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切配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其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
2.配置与经营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存储冰箱和留样冰箱。
(五)管理制度和人员的要求:
1.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食堂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并具有健康合格证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
九条;《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260号)第
五条、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
十八条、第
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