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选址卫生要求:
1.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2.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3.校外午托机构应设在民用建筑物的3层以下,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设在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
4.校外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80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4平方米以上。
(二)食堂内加工场所设置、布局和面积的卫生要求:
1.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场所,且不得在其内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2.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出口与原料入口、成品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入口应分开设置。
3.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的场所。
4.食堂内的备餐场所宜设立独立专间,其出入口处设更衣、洗手消毒设施;无法设置备餐专间的食堂,其就餐场所的出入门口须设防蝇防尘设施,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备,并设置空调设备。
5.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供餐人数30人以下的,其切配、烹调场所的累计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3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0.2平方米。
6.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的,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
(三)设施的要求:
1.粗加工操作场所内至少应设置2个食品清洗水池,分别用于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规格以50×50×40(cm3)为宜。
2.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并专用,其位置应以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