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市监准字〔2010〕34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餐饮服务(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餐饮服务(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履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职责,结合我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按本办法实施。
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含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补证和延续)。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九条;
(二)《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发布)第
九条;
(三)《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0号发布)第
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