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与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2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劳动保障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与创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与创业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
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岛内外一体化建设进程,尽快实现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0〕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与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积极主动招用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
企业招收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缴交社会保险的,一次性按每人200元的标准奖励用人单位。本项补贴按企业税收缴交关系由财政承担。
二、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㈠鼓励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以“师带徒”的方式开展培训。企业每培训并吸纳一名未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结业证书》的农村劳动力,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市财政给予招工企业300元的培训补助。
㈡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含企业兴办的技术学校)与企业组织开展成批建制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各定点培训机构联合企业对农村劳动力开展成批建制的、有针对性、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600元,培训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其中市财政补助80%,区财政补助20%,其余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㈢鼓励农村劳动力自行参加定点机构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自愿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含各级劳动就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其培训补贴标准为:初级工每人不超过600元、中级工每人不超过800元、高级工每人不超过1200元、劳动部门公布的紧缺工种每人不超过1600元;高技能人才培训:高级工每人不超过1600元、技师每人不超过2000元、高级技师每人不超过2500元。实际培训费用未超过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费用补贴,超过上述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培训后一年内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费(培训补贴标准内)的100%补贴,未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费(培训补贴标准内)的60%补贴。农村劳动力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本项补贴由市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