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改革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管理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需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的按规定办理。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校长岗位条件和岗位考评制度,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和任期制。有计划地选派农村乡镇学校校长到教育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将校长到农村乡镇学校任职(挂职)作为校长考核的重要内容。
13、建立城乡学校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省市示范学校可探索与农村薄弱学校联合办学模式,实现教育资源共享,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
14、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坚持“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国家义务教育经费政策。落实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逐步提高义务教育学生平均公用经费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免费义务教育经费。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专款专用。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在校生人数、校舍面积,按省核准的标准在每年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需要。完善教育装备、体音美设施配备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公用经费预算总额10%用于购置仪器设备、体音美设施、教学办公用品和图书资料。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费用列入财政统筹经费安排规定,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年一次健康体检。落实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措施,确保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按教师年工资总额的1.5%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5%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所需资金。
15、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各级政府要鼓励出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义务教育。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发展民办义务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16、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机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重点督导检查内容,纳入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针对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师资配备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点内容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提前完成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给予30-5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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