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现公布《辽阳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正谱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辽阳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等有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计划节约用水,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保障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辽阳县、灯塔市和弓长岭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节水主管部门行使以下职能:
(一)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监督、指导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
(三)制定年度水资源量的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以及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和普及节水型产品和器具。
第六条 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和节水科研、开发、利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政府或者节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需求及用水定额,并结合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