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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我市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一)对敏感商品和影响较大的食品价格加大监测和分析密度,实行每日监测、每日报告制度,随时把握市场价格动态。

  (二)及时调度掌握主要大型批发市场、超市、骨干企业的库存和供应量。

  (三)加强对冬季民生用柴油供应和重要企业需求柴油的监控力度。

  (四)提前做好粮油、蔬菜等副食品和柴油等重要物资的应急预案,做好暴雪低温等极端灾害天气下保障人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应急预案,适时启动。

  五、政府发放价格补贴,安排好困难群众生活

  (一)为每户城乡低保户、城乡优抚对象、五保分散供养对象2010年11月、12月每月各发放价格补贴50元。各县(市)也要相应发放,具体标准自定。

  (二)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物价上涨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体给予临时性生活救助。

  六、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保标准由月人均240元提高到28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1320元提高到1420元。

  七、适时出台价格调控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一)到明年春节前暂停市级政府定价项目的出台。

  (二)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的作用,重点平抑“菜篮子”等主要食品价格。价格调节基金要应收尽收,原则上不再减免,为政府调控市场、平抑物价提供保障。

  (三)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及时报请省政府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八、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一)对从事粮食购销的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核查,严厉查处无照和超范围收购粮食的行为。

  (二)由物价部门牵头,工商、商务、质监等部门参加,联合对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大型超市等生活必需品的集中交易场所重点监管,打击过度投机行为。

  (三)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坚决打击恶意囤积、以次充好、哄抬价格、变相涨价、合谋涨价、串通涨价和搭车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维护市场和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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