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督导检查的通知
(冀卫办函〔2010〕45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省卫生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冬季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确保卫生系统生产安全,根据省卫生厅12月6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2010年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年”工作方案》、《全省卫生系统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全省卫生系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整顿行动实施方案》、《全省卫生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全省卫生系统开展冬季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省卫生厅定于12月15日起,对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方式
督导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在前一段时间各医疗卫生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各市卫生局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督导检查。省卫生厅对驻石家庄、保定、承德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并抽查部分市卫生局及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督导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重点
按照《2010年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年”工作方案》、《全省卫生系统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全省卫生系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整顿行动实施方案》、《全省卫生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全省卫生系统开展冬季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具体督导检查内容见附件)
三、督导检查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强化对此次安全检查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力争通过检查督导对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安全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使发现问题或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二)各地、各单位要抓紧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起草书面汇报材料、整理相关工作资料等,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药监系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请于12月30日前将督导检查情况报省卫生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