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县(市)区行政区域、开发区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五)县(市)区行政区域、开发区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六)县(市)区行政区域、开发区内的基本农田违法案件发案率为零。
同时符合上述六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认定为不合格。
六、考核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本办法组织自查,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当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省政府报告考核结果。
七、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政府、管委会为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为主,有关部门联动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执行保护耕地社会监督和依法查处制度。
九、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优先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市政府将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