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长春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县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机制,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35号)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开发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明确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确定县(市)区、开发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市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年初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年终考核的标准为:

  (一)严格执行《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二)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依法实行保护。

  (三)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县(市)区行政区域、开发区内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的耕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面积与质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