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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2011年《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2011年《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局属单位: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10-2011年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0〕121号)文件的精神,卫生部对2009年实施的《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部分调查表进行了修订,本市在此基础上修订完成了《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调查制度》),现将《调查制度》发来,并就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制度》主要内容

  (一)卫生机构年报(沪卫统1-1至1-9表)

  沪卫统1-1至1-9表分别由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疗养院、护理院(站)、临床检验中心、门诊部,包括驻沪部队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预防保健中心,卫生监督所/局、卫生监督中心,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机构等其他卫生机构填报。

  沪卫统1-9表由凡在病人家中建立病床,医生按制度到病人家里进行医疗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填报。

  (二)医疗机构月报表、上海社区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表(沪卫统1-10至1-11表)

  分别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驻沪部队医院填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报。

  (三)医疗机构门急诊工作量日报表(沪卫统1-12表)

  由公立医疗机构填报

  (四)医疗机构实时报(沪卫统2至3表)

  1、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沪卫统2表)

  由除乡村医生及卫生员以外的各类卫生机构在岗职工填报。

  2、医用设备调查表(沪卫统3表)

  由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中心(站)填报。

  (五)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沪卫统4表)

  由二级以上医院(含未定等级的政府办县级县以上医院)填报。

  二、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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