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住房发〔2010〕18号)
各区物业办、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完善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我局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度、市场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地在本市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信用信息采集、确认等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信用等级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对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总体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资质情况;
(二)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