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社区服务人口分布状况,平山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所,明山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所,溪湖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所,南芬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所,开发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桓仁县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所,本溪县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现有一级或二级医院及街道卫生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
  二、先期启动范围
  包括:政府举办的33所农村乡(镇)卫生院及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平山区的东明、工人、崔东,明山区的卧龙、牛心台、胜建,南芬区的南芬,溪湖区的河西、彩屯、彩北1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编制标准和编制经费性质
  对各县(区)、乡(镇)卫生院及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县(区)政府根据下达的编制控制数,可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视本地区财政状况决定编制的使用数量,并可在本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调剂余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性质为财政差额补助,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经费性质为财政全额补助。
  (一)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按每万名农业户籍人口7-9名核定。乡(镇)中心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按每万名农业户籍人口10名核定。
  (二)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人员编制按每万名农业户籍人口2人核定。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按每万人服务人口7名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人服务人口6名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改造情况,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
  (四)编制结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结构规定如下: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低于单位编制数量的80%;管理及工勤人员的数量不能高于单位编制数量的20%。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均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四、机构编制的管理
  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服务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一个口”管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不具体到人头,仅作为核定人员工资总量及经费补偿、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的依据。
  要提高编制使用效率,改善编制结构。严格清理不适应从事医疗卫生专业工作的人员,建立相应的规范,确保新进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
  本意见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

  附件2:
本溪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0〕19号)提出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经费核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立补偿机制原则
  (一)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具有可行性、客观性、前瞻性和相对稳定的基层医疗卫生区域规划,在机构设置、基本建设投资、设备购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合理规划,优化配置,避免重复浪费。
  (二)增加投入,多方筹集资金。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基层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费用。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逐步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投入。
  (三)明确责任,分级负担投入。在科学界定政府间基层医疗卫生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基层医疗卫生投入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基层医疗卫生投入机制。县(区)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投入主要责任,市政府对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