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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男连续缴费满30年、年满60周岁,女连续缴费满25年、年满55周岁的,个人不再缴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三)城镇从业人员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大额医疗保险参保居民每连续参保1年,报销比例增加4个百分点,至80%封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每连续参保1年增加5000元,至7万元封顶。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断保,重新参保的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新参保计算。
  四、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一)逐步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到2011年底,城镇职工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综合报销比例达到7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达到60%以上。
  (二)提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2010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全州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限额达到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
  (三)将生育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分娩期间新生婴儿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随其母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重度残疾人和重度精神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免缴起付标准规定的费用。
  (五)规范严重慢性疾病鉴定和门诊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统一全州纳入统筹基金报销的严重慢性疾病病种、疾病鉴定标准及程序和年度报销限额。
  (六)加大重大疾病门诊保障力度。对需要进行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
  (七)建立大额费用二次补偿制度。当年度统筹基金结余超过年度缴费总额的15%,累计结余超过60%的县市都应建立大额费用二次补偿制度,对大额医疗费用患者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补偿。
  (八)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纳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建立完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制
  (一)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凡符合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药店都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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