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应当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州、县市机关事业单位逐步统一缴费标准。
  (三)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选择的原则,建立可选择筹资和待遇标准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可在下列两个档次中选择参保:
  第一档次筹资标准为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目前暂按90元/年·人的标准缴费。待遇保障标准为:在一级以下、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80%、60%、50%、40%。
  第二档次筹资标准为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目前暂按160元/年·人的标准执行(未成年人按20元/年·人的标准缴费,在校学生按学制缴费)。待遇保障标准为:除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外,在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比第一档次提高15个百分点。
  以上筹资标准随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和补助渠道不变。
  (四)参保单位合并、分立、兼并后,由合并、分立、兼并后新组建的单位继续为其职工(含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国有改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政策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改制、关闭、破产前按规定应由企业为职工和退休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时列入清算范围,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解决。其他改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以及长期停产、停业完全没有缴费能力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五)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按《中残联残疾等级标准》被评为1-2级的,下同)按城镇居民第二档次参保,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六)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
  (七)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城的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可在上述三个标准中选择缴费(参保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建立参保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
  (一)以个人缴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男连续缴费年限满30年,女连续缴费年限满2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不再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