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按照需求不同,政策不同,分档次管理的方式,确保制度运行平稳,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充分有力。
(二)目标任务。2010年底全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建立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将参保城镇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范围。全州统一政策、统一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比例、统一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2011年底基本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
二、进一步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
(一)落实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责任。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都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人事管理关系(垂直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企业在经营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未参保及断保期间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以下三个筹资档次:
第一筹资档次为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6%,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第二筹资档次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标准为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基础上增加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
第三筹资档次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筹资标准为在第二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5%。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