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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30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9〕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肥金融机构:
  《合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合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合肥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对银行机构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
  为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提供贷款的各在肥银行机构(或其营业部、有关支行)。
  (二)考核原则。
  1.量化为主。除“产品和服务创新”等为定性指标外,其余均设置为定量指标。
  2.合理分类。将各银行机构划分为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等四类,分别考核。
  3.注重实绩。根据对合肥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提供的信贷支持实绩和业务开展情况,实施考核。
  4.鼓励创新。鼓励银行机构用活用足国家政策,积极开展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地方发展提供更多更好支持与服务。
  (三)考核指标。
  1.基本指标:
  (1)当年末贷款余额。基本分20分,达到上年末余额的得20分;较上年末余额每增加(减少)2亿元,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扣)1分,最多加(扣)20分。
  (2)当年贷款累计发放额。基本分20分,达到上年数额的得20分;较上年数额每增加(减少)2亿元,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扣)1分,最多加(扣)20分。
  (3)当年末贷款余额占本系统全省比重。基本分10分,达到上年末比重的得10分;高(低)于上年末比重每1个百分点,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扣)1分,最多加(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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