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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保障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是本级应急队伍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应急救援的指令传递、情况反馈工作,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和调用应急队伍。基层各类应急队伍遵循“谁建队、谁管理”、“谁使用、谁保障”和“统一指挥、协调运行”的原则,分别由政府职能部门、军队、企事业单位、自治组织等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对县级综合应急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进行规划,统筹组织街道(乡、镇)综合应急队伍以及基层组织(单位)应急队伍的组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推进本行业、本系统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基层应急队伍组建后,应明确负责人,确定通信联系方式,明确值班备勤地点、工作职责及任务,实行人员动态管理。各级各类应急队伍详细情况要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完善运行机制。各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由各自单位管理,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集结到位,在当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基层应急管理机构的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同时,建立健全基层应急队伍与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及装备和物资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建立大型专用设备统筹调用征用机制,实现应急资源共享。建立应急队伍外围救援补偿机制,因实施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抢险救灾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资源,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或单位给予必要的补偿。
  (三)加强培训演练。要加强各类应急队伍专业培训演练基地建设。应急队伍组建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组织应急队伍的日常业务学习、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应急队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各类应急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指挥员以及骨干力量开展培训。要经常性地组织各类队伍开展应急演练,采用桌面推演、实战演练、跨区联合演练等方式,加强基层综合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关预案和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
  (四)加强经费保障。县、乡两级综合应急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市的市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支持。要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基层应急队伍经费筹集渠道。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按相关规定和标准为基层应急队伍配置专业器械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重点配齐抢险救援特种器材,切实提升应急装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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