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强基层电力应急队伍建设。发电、供电和电力施工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组建电力应急队伍,承担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抢修等任务。加强专业应急装备、交通工具配备,开展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建立区域性的联合应急机制,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十五)加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建设。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基层应急通信保障队伍。电信运营企业要加强区域性应急通信合作,增强应急通信保障能力。
(十六)推进特种设备应急队伍建设。县级质监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应急队伍,主要承担风险隐患排查,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拥有重要特种设备的大型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将人员、设备情况在质监部门备案。
(十七)加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县级农业、林业部门要做好突发性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农作物病虫害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农技人员、村干部组建基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队伍,做好防治农药、药械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八)加强海上应急队伍建设。边防、海事以及海关缉私、海洋渔政、海洋救助打捞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由属地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建指挥便捷、协调一致的海上应急队伍。负责维护辖区内海上治安,打击走私、海盗等犯罪活动,实现海上各种险情救助的快速反应。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企业、石油运输船舶应组织企业技术员工、船员成立海上应急队伍,并购置配备特种设备,防范和处置海上溢油事件。
(十九)加强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队伍建设。省国防科工部门会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核应急工作涉及的专业领域,建立若干专业能力强、机动灵活的核应急专业救援组织,配备必要应急和工程抢险设备,开展专项演练,及时处置各类核事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辖区实际,建立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相关信息,事故发生时及时疏散转移群众。县级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备必要的辐射应急监测、防护设备和车辆,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处置、调查处理、定性定级和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四、加强应急管理专家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一)加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以及综合管理等领域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组,积极参与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提出对策建议。各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相关领域的应急专家队伍。
(二)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建立群防群治队伍体系,加强相关知识培训。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领域的实际需要,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建立各类志愿者队伍,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应急志愿者组建单位要建立志愿者信息库,并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引导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在工作范围内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内容,支持民间组织建立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应急志愿者队伍或组织,畅通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的渠道;要采取各种方式,积极鼓励应急志愿者队伍投身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对志愿者应急队伍建设给予适当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