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0〕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应急能力,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政府推动建设为主,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
2.分级负责,整合资源。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充分依托、整合现有各类应急队伍资源,形成应急合力,避免重复建设。
3.立足实际,突出重点。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按需发展,针对常发、易发灾种确定队伍建设,先急后缓,逐步加强和完善,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工作目标。在目前全省县级综合应急队伍基本建成的基础上,到2012年,乡镇、街道、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队伍普遍建立,重点领域专业应急队伍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健全,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加强综合应急队伍建设
(一)加强县级综合应急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园区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应急队伍,及时开展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县级综合应急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避难、森林草原防火、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道路抢通、水上事故、交通事故、市政保障、卫生及食品药品安全、重大动物疫情、电力应急、通信保障、特种设备、海上应急、核与辐射事故等突发事件的专项抢险救援工作。县级综合应急队伍的人数根据当地公安消防队伍的最高出勤人数确定,由当地公安消防机关负责日常培训和管理。人员确有不足的,可通过聘请相关专业人员的办法补充。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需要,制订综合应急队伍建设方案,细化队伍职责,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加强与专业队伍互动演练,提高队伍综合应急能力。
(二)加强街道(乡、镇)综合应急队伍建设。街道(乡、镇)要以机关和村居干部、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以及退伍军人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为主,组建一支不少于60人的“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综合应急队伍,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街道(乡、镇)综合应急队伍要纪律严明,经常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