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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

  四、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内容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要求和行业自律规范,不得宣传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播出招揽客户内容,不得播出参与证券节目的机构和人员的电话、传真、短信平台、网址等联络方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参与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预测或承诺投资收益,不得对具体证券或者证券相关产品的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
  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中须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
  五、有关提供证券信息的软件、终端等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须经证监局审查,播出机构在播出此类广告前应严格审验相关文件、材料。经审查通过的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播出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并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不得播出未经证监局审查、材料不全或者与与审查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
  六、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加强证券节目档案管理,妥善保存播出的证券节目和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至少3年。
  七、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当地证监局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及时通报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信息和相关证券监管信息,认真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资格,及时停播违规证券节目,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等事宜。
  八、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播出机构证券节目的管理,对违反《通知》规定和本通知所明确的管理要求的,要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自律,制定并落实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节目把关,杜绝证券节目中的违规行为。
  接本通知后,凡办有证券节目的播出机构要对照上述规定,对证券节目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问题的应立即予以整改。有关证券节目开办情况和自查整改情况应于2010年9月10日前报省局备案。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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