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
(浙广局发〔2010〕183号)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集团):
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在解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传递金融市场信息、服务群众投资理财需求、开展投资者教育、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繁荣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广播电视证券类节目也存在着亟需规范的问题:一些播出机构违规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节目审查把关不严,播出的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一些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个人利用证券节目平台,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甚至欺诈投资者;节目中播出的证券信息类产品等广告夸大宣传、内容虚假。
为确保广播电视证券节目正确舆论导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广播电视媒体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现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就加强我省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把证券节目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决服从和服务于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大局,严格按照《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证监发〔2006〕10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舆论环境。
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办证券节目须为自制自播,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出租、转让时段,不得播出咨询机构提供的节目,不得在证券节目中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
三、对参与证券节目的咨询机构和人员,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或向证监部门详细核实其资质、资格和合规经营、业务投诉等情况,并在节目中明确公示相关机构全称及业务资格证书号码、参与节目的执业人员姓名及执业证书号码。
无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或材料不实、证监部门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证券节目。
证券节目编辑、记者、主持人、播音员应具有广播电视从业资格,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广播电视从业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