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质量监督。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调整充实监督力量,指派得力人员,创新监督方式,加大巡查力度,实行重点监控。要按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情况,找准质量发展规律,制定专项监督方案,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认真履职尽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责成有关各方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报请建设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并作为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二、规范行为,全面落实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保障性住房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建设合理造价和工期,不得盲目倒排时间,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取消建筑节能、降低质量标准;不得对工程违规发包、肢解分包、层层转包。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设计文件,下同)及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按规定通过审查合格后才能组织施工,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切实防止因片面压价、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中积极开展精品工程创建活动,并提倡实行优质优价。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特别是县(市、区)勘察单位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执业人员管理和新规范、新标准的学习,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不得虚假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深度。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施工图设计要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要根据我省近日颁布的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DB42/T636-2010规定,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在建筑结构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从源头上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
(三)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制定质量保证措施,确定具备资格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施工管理人员。要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建筑节能、质量通病防控等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依照实施。要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各种新型建筑材料要按照规定通过有关机构的认证并向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场使用,严禁在墙体砌筑中使用砂浆王、砂浆精等外加剂。
(四)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要建立满足监理任务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设置合理的持证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要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担任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总监,不得再承担其它项目的监理任务。要根据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难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不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质量问题下发监理通知单,督促整改并复查。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