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介绍
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含公益性)职业中介机构,推荐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按每人60元的标准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农村劳动力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四、通过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企业招收农村劳动力
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农村劳动力,签订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上年度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企业为农村劳动力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该项补贴按照《厦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厦劳社〔2009〕16号)文件执行。
㈡鼓励各区对招收本区农村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半年以上),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区政府自行确定。
五、鼓励农村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㈠创业培训补贴。农村劳动力在现行免费参加一次“1+1群”创业培训的基础上,对在厦工商登记创业一年内的农村劳动力,经厦门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后可继续享受一次免费“1+1群”提高培训或模拟实训培训,培训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850元。各级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和定点实训基地对农村劳动力提供创业培训以及模拟实训培训,可享受创业培训及模拟实训培训补贴。本项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㈡创业奖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后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纳税记录或证明、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经营的,按照《厦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10〕245号)的自主创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所需资金按企业税收缴交关系由财政承担。
㈢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照《厦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10〕245号)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所需资金按企业税收缴交关系由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