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先后出台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市政发〔2008〕121号)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14号),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协调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协调工作办公室,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大学生创业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协调大学生创业贷款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二、结合创业实际,调整和优化贷款模式
将大学生创业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并轨运行,按照大学生创办企业所处的阶段和状况,提供不同的贷款支持。对大学生初创企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项目,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予以支持;对大学生创办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内部管理、财务制度较为规范、经营状况明显改善的,对其贷款要逐步与商业化贷款接轨,适用大学生创业贷款,能按期归还本息的,由财政给予企业50%的贴息;对于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完全走上正轨的,应鼓励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经认定符合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按照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政策予以支持。
自主创业大学生户籍范围由西安市暂扩大到陕西省内,外省籍大学生创业的根据其项目经审核可适度放贷。
三、加大支持力度,强化创业服务
大学生的创业贷款,与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宗旨相同,均属于政策性贷款。经办银行应区别于商业贷款的考核体系,单独考核统计。经办银行要按担保基金的1∶5的比例放贷,一般应按照担保机构担保的额度和期限放贷。同时,经办银行应增加两家以上大学生创业贷款经办支行。对于大学生自主创业,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14号),简化手续,放宽市场准入,免收大学生申办个体工商户各项费用;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减半收取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放宽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出资期限;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大学生创业区分情况,落实“首违免罚”政策,压缩办事时限,简化申贷环节。对大学生创业贷款实行联合审核,缩短贷款周期。